特殊诉讼时效
解释

特殊诉讼时效

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较短,所以又称“短期诉讼时效”或“缩短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这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最根本的区别。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引起纠纷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就是特殊诉讼时效。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保险合同条例》、《承揽合同条例》中的诉讼时效,《专利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的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只有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余延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