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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
解释
债的效力 又称“债的法律效力”。基于债的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有义务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债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前者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拘束力;后者是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拘束力。又可分为普通效力和特别效力。普通效力又称一般效力,即各种债都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债因履行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随之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而减轻;请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撤销权等。特别效力又称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债所特有的效力,包括:完全的不返还或加倍返还;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相对人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请求权让与的抗辩;减少给付等。还有债的主要效力和从属效力之分。前者指债务人的给付;后者则表现为债务人给付不能或不完全给付的责任、迟延责任和债的保全等。关于债的效力,各国民法的规定在形式上不尽相同。如瑞士债务法的规定分为债的履行、债不履行的效果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法国民法的规定分为给付债务、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债不履行的损害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等;德国民法则就给付义务和债权人的迟延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则分别在债权和民事责任部分对债的一般效力和某些特殊效力作了规定。(陈治国余能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