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伤心案
王兵
北京
2003-01-01
亚洲
中国
《中学生》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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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伤心案

少年早恋偷吃禁果

1 6岁的高望是母亲的骄傲,是母亲年轻时未圆的大学梦,是母亲未来一生的寄托。

从高望识字开始,父母就为他制定了一整套学习作息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高望也很争气,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怕高望接触不良少年,从小学一年级到上高中,他们天天接送;有事外出,就把高望反锁在屋里;甚至自家的亲戚也是有挑选的来往。熟人都说他家的孩子生活在真空里,太幼稚了,高母认为再幼稚也比染上坏毛病强。

然而,从升入高二开始,高母明显地感到儿子变了。从不注重衣着的他越穿越怪异,还买了个数字寻呼机,放学回家特别晚,有时周末竟然夜不归宿。老师也反映高望与从前判若两人,经常旷课,成绩迅速下降。高母反复追问高望,高望紧绷着嘴不说话,问急了,就顶撞:“我的事,你别管!”伤心的高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到底是咋啦?

不久,高母找到了答案。

寒假的一天,正读英语的高望接到一个传呼后便放下书本,急急忙忙跑下楼没了踪影。高母找了一天也没找到高望,茶饭不思。晚上22时30分,突然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你是高望的母亲吗?快来吧,看你混账儿子干的事!”不等高母问什么,对方就把电话挂了。

高母和丈夫慌忙打车按对方提供的地址赶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居民楼里。走进屋,见高望正坐在沙发上受审,旁边站着一个只穿内衣的女孩,不停地抹着眼泪。

女孩名叫栗丽。暴跳如雷的栗父说他和妻子当日出差,原计划不回家,因为事情办完得早就赶了回来。到家后门反锁着,叫了半天女儿才开门,神色紧张还老用眼瞟大衣柜。他觉得奇怪,猛地拉开衣柜门,揪出了高望。

高母当场向栗父道歉,并狠狠地打了高望。高望向母亲交代,去年暑假他在网上认识了在北京某技校读书的栗丽。二人认识后,频频约会,趁大人不在,在栗家偷食了禁果。高母闻言气得几欲昏厥。

母亲伤心苦劝无果

找到症结后,高母想尽一切办法让高望忘掉栗丽,把心思重新放到学业上来。

春节前,高母带高望到外地的妹妹家,想换个环境,让孩子清醒。刚开始几天,高望还算安静。年三十那天,他突然接到栗丽从北京打来的传呼,下楼回过电话后,便坐立不安,催促母亲回北京过年。

高母好言好语稳住高望,然后生气地给栗父打长途电话,责问他为什么不管教女儿,让她随便给高望打传呼,不知廉耻。栗父反唇相讥,说她儿子是个小流氓。二人在电话里对骂了十几分钟。

回到北京后,高母与丈夫24小时轮流监视高望,还把高望的传呼机藏了起来。正月初十中午,高母正做饭,突然听到楼下有一个女孩叫:“高望,你下来。”高母从厨房冲到客厅时,高望早已打开门跑下了楼。高母追到楼下,眼睁睁地看着高望和栗丽坐出租车跑了。高望一跑就是20多天。期问,高母打电话给栗父,才知道两个孩子去了天津。高母与高望取得联系后,高望在电话中毫无悔意,而且还提出条件:l、同意他与栗丽交往;2、不得再给栗父打电话无理取闹。否则永不回家。

高母早已通过熟人高薪请了两位老师,让他们给高望补课。无奈之下,高母应下高望的条件,心想等你回到家咱再算账。

高望一回到家,高母就将他送到两位教师那里。在两位教师的封闭式教育下,高望学习大有长进,准备参加来年的高招考试。高母终于长出了一口气。谁料,一个月后的一个星期日夜晚,高母刚入睡,正在灯下看书的高望接到栗父在楼下打的电话。高望兴奋地跑下楼,随栗父去了他家。此后,栗丽便三天两头到学校与高望约会。刚刚老实没几天的高望又不安心学习了。不久,两位老师找到高母,自责地说,他们已使尽了浑身解数,高望就是不配合,他们也无能为力了。

高望从此又和栗丽混在一起,并时常在粟家留宿。高母气得精神几乎崩溃,她强忍着怒火又找到栗父,问他究竟想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栗父一脸无奈,说女儿大了,打也不是,骂也不是,自己实在没法了。只要高母能管住自己的儿子,他没什么可说的。

绝望的高母想到了法律,她决定到法院告栗家,让法律为她辛持公道。

少男妈状告少女爸

在起诉状中,高母称:被告栗父明知高望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后,不管不教,反而给二人提供机会,纵容二人任其发展,致使原告之子不能安心学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监护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6月底,高母将诉状递交到栗家住地辖区的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接到法院的应诉书后,栗父既羞怒又震惊。这位普通工人和妻子平日与人为善,辛辛苦苦养大了女儿,一家三口一直幸福地生活着。想不到女儿谈了恋爱后,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如今,对方的母亲又把他告上了法庭。

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栗父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栗父明确指出:原告不能正确引导教育其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才是造成现状的真正原因。法庭上,高母声泪俱下,慷慨陈辞:教唆孩子吸毒、淫乱是不是犯罪?当自己的女儿堕落时,自己不但不加管教,反而胁助其引诱别人的孩子堕落,这是不是犯罪?容留未成年人过夜,提供方便给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使其荒废学业,是不是犯罪?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对此案下达的判决书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被告栗父得知其女与原告之子谈恋爱之事后及时通知原告并对其女多次进行教育、规劝.应视栗父已尽到对其女的监护责任。二人仍继续交往的行为是栗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是其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告所述栗父妨害其对其子监护无事实根据及证据佐址,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支持。

高母表示不能接受此判决,要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后语: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许多家长打电话来述说自己的孩子也有类似的情况。谁输谁赢,并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大家更关心的是我们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应该怎样帮助这些“彷徨的少年”。有专家说,对孩子进行青春期性教育刻不容缓,采取封闭式的真空教育只能适得其反。如果高望和粟丽对爱情和自己的学业、前途有适当的认识,也许他们不会走得这么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包括夜不归宿),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